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115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赖长江。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欣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沪0106民初1879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32,97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财产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代为调查,目前未查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上午致电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确定执行约谈时间。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表示,申请执行人方面目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由于到沪不便遂不到法院制作执行笔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毅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蔡 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韩毅
审判员肖煜影
审判员蔡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