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493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3幢7257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表诉被告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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