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572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3幢7257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表诉被告上海中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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