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1328号
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武,该公司内控法务部经理。
被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HUANGJUNBO,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但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苗秀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玉琦
书 记 员 金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