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与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8535号
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渭水五路北侧双创科技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50218164M。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升,安琥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2417466。
法定代表人:HUANGJUNBO,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9元,减半收取计3189.50元,由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荣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