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HUANGJUNBO,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路,实际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47106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俊生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张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