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中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2703号之一

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楼。

法定代表人:冯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武,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内控法务部经理,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HUANGJUNBO,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中洁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多次合作,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二期是其中之一。2013年9月6日原被告达成《项目尾款清算协议》,2014年8月原被告又达成《关于中洁建设与思颐科技《结账协议》的补充协议》,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再次达成《以往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协议》。原被告关于《大陆汽车车身电子系统(芜湖)有限公司一期项目电气工程及装饰工程施工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认为,原被告就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中的冷却变更追加款项38万元多年来多次达成明确协议,被告虽没有明确认可,但被告也未提出具体的异议,应视为认可该变更追加的数额为38万元。双方多次协商,被告拒不支付变更追加的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款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所涉的大陆汽车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具体施工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XX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XX区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君萍

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

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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