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TATJANAWESSA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309号之一
原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11室。
法定代表人:HUANGJUNB0,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维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TATJANAWESSA,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籍,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TATJANAWESS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原告处规章制度。被告曾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撤销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487号裁决书;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4年12月5日发放的现金预支费用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20年度报销款项36,782.26元;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2020年度工资差额60,60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静安区,本案被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案原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360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案原告的管辖权异议。本案原告不服该民事裁定,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沪02民辖终11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案原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2民辖终114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顾姝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懿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