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309号
原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11室。
法定代表人:HUANGJUNB0,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维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TATJANAWESSA,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籍,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TATJANAWESSA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TATJANAWESSA就本案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360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因本案的管辖权需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6069号一案管辖权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顾姝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薛懿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