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TATJANA WESSA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辖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11室。
法定代表人:HUANGJUNBO。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外文姓名TATJANAWESSA),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6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思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环XX中心XX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

陆 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