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春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春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临港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1284号之一
原告:天津春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36556T。
法定代表人:黄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非,天津市承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八纬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191Q。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总经理。
被告:天津临港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二南路19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41372M。
法定代表人:刘书超,总经理。
原告天津春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临港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春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83.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