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1418号
原告: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83717221H。
法定代表人:梅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芹,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刘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兵,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国,公司职工。
原告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5元,减半收取计13778元,由原告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霞
人民陪审员 高法勤
人民陪审员 庄 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