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兵,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

法定代表人:梅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芹,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691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691民初14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理由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书面协商一致,本案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4月签订的《付款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纠纷,依法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的债权债务已经明确,已经由工程纠纷转换为简单的经济纠纷,双方之间就相关的债务签订了《付款计划书》,上诉人已经按照此协议书按期支付二期款项,第三期款项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仅仅只是简单的欠款纠纷,不属于所谓的工程专属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依据有误,望贵院予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即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协议管辖原则。

被上诉人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付款计划书提起诉讼,该计划书系对相应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进度款款项的付款计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主要工程位于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再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应规定,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红娟

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