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242号
申请人: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86号。
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产业园。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9164743.4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