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20号之一
申请人:***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百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毛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恒力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晨阳镇晨丰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恒力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恒力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恒力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