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7300号
原告:***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毛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市塘桥镇**京**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锋,***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晓,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