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佳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690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张执字第069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百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孙东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郁如云,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张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工程款856033元。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1年5月起至2011年11月止、在每月的20日前各支付100000元,余款156033元在2011年12月2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2360元减半收取6180元,该款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法院,由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20日前给付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三、如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第一、二款履行,苏州市栋峰桩基有限公司有权在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次日起就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工程款、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法院对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如云自2011年10月中旬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郁如云出走后即处于停业状态,现张家港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张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