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与北京金华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3235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与被告北京金华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负担。
审 判 员 沈轶华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