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5-3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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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1号楼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区68号。
法定代表人昝荣师,经理。
原告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二十元,由原告北京佳星慧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