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京能哈密煤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京能哈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大十字(移动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绿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区68号。
法定代表人:昝荣师,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京能哈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绿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口绿源公司)、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3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能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营口绿源公司与京能公司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国际电气公司仅是招标代理方,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营口绿源公司、国际电气公司对于京能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营口绿源公司依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京能公司、国际电气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79880元及为投标而支付的差旅费等并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国际电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营口绿源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国际电气公司是否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京能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解梦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