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隆鑫电气承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隆鑫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与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25民初2100号
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局直3委兴贸路****。
法定代表人:廖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之全,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梦姝,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张松彬,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之全、钱梦姝与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松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人民币432,500.00元,利息19,256.57元(以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16,911.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以前述金额为基数,以LPR计算利息至2019年12月,再以432,500.00元为基数,以LPR计算利息至2020年7月),本息合计451,756.57元;二、以43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起按LPR继续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原告中标项目编号GXJTHEB(2017)004的甘南县巨宝镇立志村、新建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标段,原告与被告签订《甘南县巨宝镇立志村、新建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标段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4,380,466.02元。合同约定施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施工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2月30日,齐齐哈尔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齐齐哈尔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甘南县巨宝镇立志村、新建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验收意见的通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终验合格,且经项目验收组评价为优质工程。2019年1月,经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4,311,766.33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支付施工款3,879,266.33元,尚欠432,500.00元。因质保期为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此被告应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支付施工款216,911.68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支付质量保证金215,588.32元。因此原告依据上述欠付金额及应付时间截点。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LPR计算逾期给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上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2,5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止的利息19,256.57元,本息合计451,756.5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辩称,对原告方主张的案件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案涉工程确已施工完毕,但因该工程为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财政评审及审计部门审计,因疫情原因及审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中相关的票据与中标的项目数据有不符之处,故耽搁了拨款时间。此工程项目资金系财政的专项资金,不包含利息支付项目及诉讼费的项目,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和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4日,甘南县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更名为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2017年7月17日,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向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作出《中标通知书》。同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甘南县巨宝镇立志村、新建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标段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甘南县巨宝镇立志村、新建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合同价款为4,380,466.02元。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进场开工后,拨付不高于3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终验合格前拨付工程款比例不超过工程款总额的80%;竣工终验合格后拨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和1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工程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义务。2018年12月30日,齐齐哈尔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齐齐哈尔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甘南县巨宝镇立志村、新建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验收意见的通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终验合格,且经项目验收组评价为优质工程。2019年1月16日,经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4,311,766.33元。被告分5次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79,266.33元。以最终双方确认的审定结算工程金额4,311,766.33元进行计算,被告尚欠工程款总额为432,500.00元,其中质保金215,588.32元亦超过一年质保期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以总价款4,380,466.02元中标甘南县巨宝镇立志村、新建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并与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现该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且原被告对该工程质量与工程量不存在争议,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且结算完毕,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给付所欠工程价款432,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电气承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32,500.00元,并支付其中以工程款216,911.68元(尚未付足95%的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工程款215,588.32元(质保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6.35元,减半收取4,038.18元,由被告甘南县土地储备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文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