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716号之三
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93992219G,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4312026K,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承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红俊,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晨晨,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20万元。现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慧杰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