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716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93992219G,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4312026K,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承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红俊,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晨晨,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59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慧杰
书 记 员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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