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716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93992219G,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4312026K,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承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红俊,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岁晨晨,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正中置业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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