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863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所地涟水县。
被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书记。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