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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863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所地涟水县。 被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书记。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润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