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吉林省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抚松县松抚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保20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抚松县松抚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10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解除对抚松县松抚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的查封,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抚松县松抚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抚松县抚松镇乐居小区X号楼X**501室(122.91平方米)、701室(122.91平方米)、802室(123.54平方米)、901室(122.91平方米)、902室(123.5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2022)吉0621民初10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民初10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