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23执保10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依据生效的(2022)吉0523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华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湾朝辉B区的房屋:1、XX栋住宅(61.21平方米,);2、XX栋室住宅(71.29平方米,);3、XX车库(29.33平方米,);4、XX车库(22.83平方米)。5、XX车库(24.67平方米,北侧西数1门);6、XXX车库;7、XXX门市;8、XXX门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