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125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山东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北开发区安康街徐家鑫苑小区5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志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平,公司现场经理。
被告:吉林省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二道街与永青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程明,公司经理。
被告:张晖,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思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