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异27号
案外人战秀坤,女,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战秀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战秀坤请求本院解除对**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XXX、XXX、XXX、XXX号及XXX、XXX号地月潭、优山美地XXX[幢]XXX号房屋的查封和执行(房屋不动产权号码:XXX,建筑面积为394.71平方米)。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7年5月23日**、齐鑫与战秀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4250000.00元;2.银行转账凭证、收条;3.物业公司情况说明及物业费缴纳凭证。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吉0106执61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7月7日以(2020)吉0106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长春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XXX、XXX、XXX、XXX号及XXX、XXX号地月潭、优山美地XXX[幢]XXX号房屋。
另查明,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XXX、XXX、XXX、XXX号及XXX、XXX号地月潭、优山美地XXX[幢]XXX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抵押权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开始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外人战秀坤与**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交付全款,但在房屋能够办理更名过户时未办理更名过户,反而在买卖之后以**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本院认为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战秀坤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常 弘
人民陪审员  赵银平
人民陪审员  程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佳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