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山东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安康街徐家鑫苑小区5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志新,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东二道街与永青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程明,经理。
被告:张晖,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川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思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