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739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镇中居16组。
法定代表人:贾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朦,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金义道,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兴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义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5元,减半收取28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霁
人民陪审员 顾 频
人民陪审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