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69年4月10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尹有华、***与被告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尹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尹有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