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又一身份,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新疆特克斯县***铁热克乡小康路三巷*号),男,1963年5月3日生,另一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周**(又一身份,女,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新疆特克斯县***铁热克乡小康路三巷***号),女,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偿还**借款本息574万元,分期履行: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本金350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利息224万元。如果***、周**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借款本息574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6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0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0元,执行费56191元(未预缴)。
执行中,**于2018年6月29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志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