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吴窑居龙游苑1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287.21万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案号为(2018)通仲保字第0057号,并经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函。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如皋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87.21万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