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47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垫付,由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0000元,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6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
3、于2019年10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处,仅冻结到零星余额。
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已搬迁,具体去向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执行进程,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进程告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