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522民初6342号
原告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城天梓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达海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城天梓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百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达海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阳县都里镇100MWp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场区施工承包工程标段六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坏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原、被告也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918,393.6元),被告应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扣除被告已付的745,536元,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工程款172,857.6元。原告要求的利息从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原告蒲城天梓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科技公司签订《安阳县都里镇100MWp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场区施工承包工程标段六施工合同》,约定由蒲城天梓工程公司承建该工程,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固定单价为0.5元/Wp,暂估工程量5MWp。合同签订后,蒲城天梓工程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建设。2018年6月4日案涉工程经结算工程款总价为918,393.6元,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间,江苏达海科技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745,536元,尚欠工程款172,857.6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蒲城天梓工程公司提供的《安阳县都里镇100MWp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场区施工承包工程标段六施工合同》、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书、支付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被告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85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蒲城天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7元,减半收取1,878.5元,由被告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文光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