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瑞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3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667168XU,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汇瑞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82617544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中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7397683283W,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措美县。
法定代表人:李俊恒,经理。
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汇瑞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中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12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61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金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