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8919957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敦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高新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667168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高新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70994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5民初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拉巴次仁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格桑多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佩
书 记 员 次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