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惠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1601号
原告:泗阳惠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张家圩镇树强居委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18214。
法定代表人:唐昌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娟,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南京路小区30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9467725K。
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泗阳惠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泗阳惠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惠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惠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泗阳惠利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慧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