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8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路,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9467725K,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205国道西侧2号标准化厂房13-20。
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45年04月14日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继林
人民陪审员 仲长春
人民陪审员 陈兆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