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1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泗阳县人,居民,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山,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9467725K,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205国道西侧2号标准化厂房13-20轴。
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经理。
***与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徐巧梅
人民陪审员 韦乾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