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14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4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205国道西侧2号标准化厂房13-20轴。

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上诉人江苏宏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庚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吴雪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 岩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