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丰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丰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596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8日起以1005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12元,由被告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公积金、地税、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1月7日、1月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公积金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1月8日,本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4、2021年3月3日,本院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
5、2021年3月1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及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谈话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爱 军
审判员 戴古贤审判员许冰
书记员 陈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