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州市先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异16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先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泰州市先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异议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对其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