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异16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先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泰州市先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异议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对其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