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49某某与江苏华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同利、王钧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朝阳瑞景华庭1-1、1-2、1-3、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40。
法定代表人:吴义峰。
原告***诉被告江苏华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少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