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12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笪久陆,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895517、票面金额人民币26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久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琴
人民陪审员*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