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5金湖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民初2015号之二
原告:金湖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许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广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湖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学春
审 判 员  李月琴
人民陪审员  柏传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