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60无锡中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060号之一
原告:无锡中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99-1幢九层972。
法定代表人:花爱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连,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建设西路123号-16。
法定代表人:王广力。
被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宋勤波。
原告无锡中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由审判员舒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无锡中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中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中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30元,保全费2840元,合计6970元,由原告无锡中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