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781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建设西路123号—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九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该院作出(2022)苏0591民初11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