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781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建设西路123号—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九斤,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该院作出(2022)苏0591民初11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