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采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淮安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淮安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1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磊